男子分手后要求返还26万“彩礼”,婚礼的鸡鸭鱼肉也要找女方算钱,法院判了(2)

2024-07-11 15:37  潇湘晨报

法官说法:

程先生向何女士支付的彩礼现金20万及桌面红包彩礼4.6万元,符合社会风俗习惯,可以被认定为彩礼。但其他款项涉及婚礼支出,以及亲友基于婚礼对新人的祝福性赠与,与彩礼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故不认定为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交付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程先生与何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仅在老家举办婚礼后维持了一年的恋爱关系,期间聚少离多,也未孕育子女,同时彩礼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本案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故酌定女方返还彩礼1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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