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男子去世后,继承人并非仅有女子一人,故依职权追加了其他合法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共同原告。基于男子向男子姐姐转账的事实,综合考虑男子与男子姐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依法认定男子委托男子姐姐在北京购房,并已经向男子姐姐支付了448.30万元的购房款,二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男子姐姐辩称涉案的转账系男子对其的赠予,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男子与男子姐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并判令男子姐姐将购房款返还男子的合法继承人。男子姐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