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则认为,30万元的购房款是老人家的赠与,并非借款。另外,前夫做生意赚了七八十万,完全能够负担一家在长沙的开销,不需要向吕亮借款。并且自2019年,前夫就开始挥霍无度,即便借款,也可能是用于个人消费。
吕亮称,儿媳曾提出买房、买车、去美国生子等一系列高消费,儿子为满足其虚荣心,找各种平台借款,最后还不起了,才找自己借钱。因此债务应当由儿媳与儿子共同偿还。
法院认定,吕亮之子的经营收入和向吕亮所借款项,均用于购买夫妻二人的房产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1425500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共同偿还该借款,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
九派新闻记者 陶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