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上诉人吴某利与死者陈某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子,小儿子吴某俊、大儿子吴某文。吴某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利、廖某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文各项经济损失65375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56455元,丧葬费43304.5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
一、被告吴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0783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吴某文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