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王琴以李方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方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审理中,面对妻子的诉请,李方称自己在婚前其实已经告知了王琴其有艾滋病的事实,2017年双方一起去医院做了HIV抗体检测,且在吃药情况下自己体内的病毒载量一直为0,无传染性和正常人一样。但是,李方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琴与李方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