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南与小易恋爱期间,多次向小易转款或者发微信红包,双方之间存在多次经济往来,根据双方签订的《调解书》,约定小易退还小南35万元,该调解书系小南与小易对双方财产纠纷处理事宜达成的合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诉讼中,虽小易主张该调解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但是小易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小易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小南要求小易支付3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于小南要求小易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调解书》中约定退还款项的期限为2022年10月底,但由于小易未按约支付造成小南经济损失,对小南要求主张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易退还小南款项35万元及其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特别是仅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时,就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还需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加之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本案中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其中一方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对方保持恋爱关系长达十年,对方得知真相后报警处理,在警方的见证下,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理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书》,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则该《调解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即小易应按约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转账等各类财产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