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双方过错,被告虽于队列外单独一侧跳舞,但其周围常有行人经过,应注意及时调整动作方向、幅度,但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
原告对被告舞步幅度大、变化快的情况早有注意,却未作留心,未能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需赔偿原告15万余元。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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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特别提醒
群众自发组织的广场舞等健身活动,因占用商业广场、街边公园、小区绿地等城市空置场所,引发了一定比例的涉及噪声、场地利用及安全等问题纠纷。在此,法官特别提醒:
一方面,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尽注意义务。广场舞一般未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风险因素,然而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密集展开,使用空置场地休闲锻炼的人员不断增多,稍不留心,意外碰擦的事故时有发生。对于在广场舞群体占比较高的中老年人,身体素质及平衡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碰撞,损伤程度远大于年轻人。在使用公共场地休闲锻炼时,应注意自身行为的边界,对周遭环境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利用公共场地进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遵循互为便利、宽容以待、合理使用的原则。广场舞契合当下社会的人口、家庭与社会结构的变迁,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文化。然而,公共空间和资源相对有限,广场舞参与者有娱乐和健身的权利,他人亦有保持正常生活秩序不被破坏的权利,双方应相互尊重,互为便利。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广场舞参与者应遵守公共场所的行为秩序,在开展活动的必要范围内,将对他人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他人也应予以一定的宽容,不宜过度放大个人权利,以共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