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推妻坠亡判死缓,羁押21年持续写申诉信坚称无罪(2)

2023-02-03 09:31     大风新闻

法医鉴定证实,陈晴主要损伤在头面部左侧,为挫擦伤,符合头面与平面物体接触所形成,右侧第二肋骨骨折,右侧第五肋肋间肌出血,颅前窝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海马沟回疝、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这些损伤符合高坠伤外轻内重之特点,她右股骨、右胫腓骨骨折,符合右足接触地面形成,得出的结论是,陈晴符合高坠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随着警方侦查的逐渐深入,徐振江成为嫌疑人,3天后被抓获。

供述称因出轨将发妻推拽下桥致死

徐振江向警方供述称,他与当地女子张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曾和妻子提出离婚,但妻子不同意。

他说,事发当晚他要去洗浴中心,担心妻子不让他去,遂谎称到太师屯给人送货,妻子得知后要与他一起去,当天凌晨0时左右,在太师屯国道桥上,因与该女子的关系问题,导致他和妻子发生争吵,他用力拽推妻子将她弄下桥,她喊了一声"妈呀。"见妻子摔得很重,他就想死了正好,没有及时送附近医院而送到县医院。

被抓当天,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起来。

他被控故意杀妻一审遭判处死刑

2003年3月2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徐振江犯故意杀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徐振江因与该村女青年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时年35岁的妻子陈晴感情不和产生家庭矛盾,他于2002年8月5日夜以"去为客户送香"为由,将妻子陈晴骗至密云县太师屯镇101国道公路桥上,次日零时许将陈晴从桥南侧护栏推至桥下,致其高坠,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为徐振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院依法惩处。

同时,陈晴的父母诉称,徐振江的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要求赔偿168000元。

庭审时,徐振江辩称,他没有推陈晴下桥,是她自己跳下桥的,他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徐振江辩护人认为,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判其无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后认为,徐振江为达到个人目的,竟将妻子从高处推下,并故意拖延抢救时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他辩称被害人是自杀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陈晴是被徐振江骗至案发现场的,当晚案发前她无自杀倾向,多名证人证实案发时未听到案发现场有人争吵,他把陈晴推至桥下摔成重伤后,又故意拖延抢救时间致其死亡,还将案发情况电话告知女子张某,徐振江及作为证人的张某均证实他曾有过杀死被害人陈晴的动机,他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亦曾多次供述。因此,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由于他的犯罪行为给陈晴的父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合理赔偿。

2003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徐振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陈晴父母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上诉辩称妻子系自杀被改判死缓

一审宣判后,徐振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称原判事实不清,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同时辩称妻子陈晴系自杀等。

他的辩护人称,一审判决认定徐振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所采信的证据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希望二审判处徐振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检察院出庭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徐振江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振江所提陈晴系自杀的辩解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徐振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他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解,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他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鉴于该案具体情节,对徐振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3年11月5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称,上诉人徐振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羁押21年写下3000余封申诉信

对此,徐振江还是不服,他被送进监狱服刑后,仍旧在继续申诉。

他家人称,如今被羁押21年来,他相继写了3000多封信喊冤,称自己根本没有杀妻,当初是她自己从桥上跳下去的。

北京一名具有30年左右法医经验的知名法医告诉记者,截至2013年6月,徐振江在11年的服刑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投递了858封申诉信,她曾在近4年时间里收到他44封申诉信。

她说,事发后她曾亲自去过现场,也曾做过模拟实验,根据陈晴的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可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从桥的护栏上沿到地面只有6.61米高,陈晴虽然死于头面部损伤所致的颅脑损伤,但坠入地面的第一次着力点却根本不是头面部而是右足底,也就是说,她不是一头栽倒地面上的,而是右脚先着地,她坠入地面的第一个着力点的位置与坠落的初始位置完全垂直,更为重要的是,她在坠落过程中右脚一直是紧紧地蹬在桥梁外沿并在桥梁外沿下部留下了"111"纵向划痕,意即她不是从护栏上沿直接跳下来或被人推下来的,而是用手臂抱着护栏上沿、用右脚蹬着桥梁外沿往下蹭,直到下蹭到桥梁外沿底端后,当身体与桥梁外沿完全分离时再松手垂直坠落地面的。

事情是否如此?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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