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借款百万元,离婚了要还吗?(2)

2023-02-02 09:23     现代快报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女士数次向李先生催要借款,李先生认可尚欠 200 万元未能偿还。2020 年 12 月,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黄女士向李先生催要该款项,李先生以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不予偿还。后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立即偿还借款 200 万元的同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曾系夫妻关系,但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上并没有对夫妻之间的借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仍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产生纠纷时,应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与黄女士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黄女士主张个人借款给李先生 200 万元,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借款关系依法成立。黄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李先生拖延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故判决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女士借款 200 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镇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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