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到达现场后,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死者是隔壁村的村民。根据现场调查,死者名为胡某,因为胡某手上还残留着鸡毛,脚印和孙女士家鸡圈里的脚印吻合,结合孙某的口供,可以确定,胡某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是为了偷孙某家里的鸡。
据事后调查,胡某事前先后拿过几只鸡回家,与孙某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胡某的家属也知晓,胡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没有阻止胡某。
后经鉴定,胡某患有心脏类疾病,因为受到过度惊吓身亡。这一点,恰好印证了孙某的口供。最后,警方把这起事件认定为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刘某也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暂时回家陪孙某几天。谁知胡某的家属不依不饶,将孙某告上法院,不但索赔50万,还要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孙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一、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胡某多次潜入孙某家中,据统计总共偷取10余只鸡,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胡某身死,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吗?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有过失的行为,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处于过失。
本案中,孙某与胡某事先并不相识,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只是出于防卫,制止他人对自己的非法侵害,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上规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回到本案,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胡某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在遇到孙某家中狗大叫时,胡某并没有停止自己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孙某放鞭炮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只针对胡某,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三、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胡某家属的诉求
法院认为,孙某是在胡某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扔鞭炮的方式来制止对方犯罪行为的进行,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胡某因受到惊吓导致猝死的情况,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孙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南阳中院驳回了胡某家属的无理诉求。
办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让"谁死谁有理"歪风扩散,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来源:听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