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总离职9个月后难找工作,最终发现是被原单位开除导致(2)

2022-12-22 09:22     大风新闻

省高院裁定"违法开除"应审理

再审法院坚持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杨先生对济南中院的二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11月申请山东省高院再审。

杨先生在再审申请中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在他离职数个月后对他作出开除决定,导致他一直不能就业,使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银行理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出赔偿。

山东省高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本案中,杨先生要求确认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开除决定违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对银行的开除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予以审理。原审判决以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为由未予处理不当,本案应予再审。

2022年3月1日,山东省高院指令济南市中院对该案再审

2022年3月1日,山东省高院裁定:指令济南中院再审本案。

案件再审期间,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辩称,本案二审判决后,杨先生就撤销开除决定向山东银保监局提出诉求,山东银保监局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监管意见,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已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撤销了对杨先生的开除决定,杨先生的该项诉请已无事实基础,于法无据,其该项诉求已通过行政监管路径得以实现,这也足以说明原审法院认定相关诉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是正确的。

济南市中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内部处分行为,法院仅能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7年12月29日因杨先生提出辞职而终止。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开除决定已经不能产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杨先生要求确认银行的开除决定违法,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杨先生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济南中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二审判决

近日,济南中院再审判决:维持该院之前作出的二审判决。

"原二审判决未宣判前,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已将10余万元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打到我的账户上,但银行的开除决定对我影响很大,我已经很难再找一份像样的工作了。"12月20日,杨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济南中院的再审判决与山东省高院的再审裁定完全不同,该审未审,他对此不能接受,将依法继续维权。

同类案件有省高院判决

"离职后开除决定违法"

"员工离职前都需要交接工作,有关员工的任何处罚决定也应当在离职前做出。"杨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指出,员工离职后,已经和原单位没有了劳动关系,"他已经不是原单位的员工,原单位在当事人已经提出辞职申请,原单位也同意其离职,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再作出开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王艳涛称,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但单位不能在员工离职后仍然行驶管理权。"单位只能管理内部员工,不能管理离职员工,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属于无依据的长臂管理,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在成都也曾发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2016年5月,汪某向某银行成都分行申请离职。2016年6月,银行停发了汪某工资。2017年2月,银行作出了开除汪某的决定。汪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银行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支持了汪某的诉求,判决银行的开除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上诉称:其在汪某离职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未对汪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故《处分决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处分决定》的决定。

成都市中院二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请,撤销了一审判决。四川省高院再审认为,银行在汪某离职后依然对汪某作出开除处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系法院受案范围。银行在与汪某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无权依照内部规定作出开除汪某的决定,该开除决定应予撤销。

2019年11月26日,四川省高院最终作出"撤销成都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