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男子在顶楼秘密居住9个月,楼下的主人毫不知情(3)

2022-11-24 16:48     潇湘晨报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警方调查发现,在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朱文林在万源市辖区内实施了10起入户盗窃行为,盗得钱款共计1.04万元,盗得白色运动鞋一双、华为手机一部。

另外,朱文林2019年8月在李晓萍家中实施盗窃后,发现李晓萍家庭成员主要活动在一至三楼,四楼使用相对较少,便在四楼持续秘密非法居住9个月之久。非法居住期间,被告人朱文林又在李晓萍家中实施盗窃两次,盗得现金共计2800元。

此外,朱文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6月18日,万源市公安局以朱文林涉嫌盗窃罪向万源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该案的万源市检察院检察官熊伟告诉《方圆》记者,朱文林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20日居住在李晓萍家中四楼的一间房屋内,并在房屋内购置了简单生活用品。朱文林居住的大半年中,不可能每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房屋,因此朱文林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发现该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朱文林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认真研判。

熊伟介绍,在审查逮捕期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朱文林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定分歧。公安机关认为,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是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应当仅评价为盗窃罪。并且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朱文林的行为不符合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要求。

检察机关认为,朱文林在被害人家中居住9个月之久,其间,多次秘密进出他人住宅,其主观上并不是每一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住宅,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中的"强行闯入"可以是明目张胆的闯入,也应当包括秘密的强行闯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即可。

最后,朱文林在他人家中购买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显然是将他人住宅当作自己的住宅使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罪要件。

更加重视公民的住宅安全

2020年8月18日,万源市公安局以朱文林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日,万源市检察院以朱文林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万源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判决朱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1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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