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认为,张某与孙某在400余群成员的"某商户的会员群"中互相发布侮辱对方的信息,已经不具有私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且张某为该微信群群主,属于特定网络空间的管理者,对孙某的不当公然辱骂行为,未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制止措施,避免矛盾的发展,而是积极在群内"反击",此行为明显不当,应予以治安处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阵地,严格执法是网络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执法机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网络执法,有助于推动形成健康规范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