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下调 更小的孩子犯罪怎么办?

2024-04-10 14:02     今日头条

刑责年龄下调 更小的孩子犯罪怎么办?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原因

案例引入

2019年12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事件。年仅13周岁身高就达170厘米,体重达140斤的蔡某某,做出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他以有事想要请求帮助为理由,将被害时年仅10岁的蒋某某骗到他的所住之处并且欲性侵被害人蒋某某,但是遭到了被害人蒋某某的强烈反抗。

在遭到蒋某某反抗性侵未果后就恼羞成怒,竟然残忍地将蒋某某杀害并将被害人的尸体抛至住处对面直线距离仅五六米的灌木丛中。

事后竟然毫不慌张,在蒋某某父母找寻蒋某某期间曾询问是否已经找到蒋某某。

在警察找到犯罪现场后,蔡某某正在他的班级群里发自家拍摄的现场调查视频,并企图以此撇开嫌疑。

还跟同学表示说:自己还是个孩子,警察竟然怀疑他,以此来佯装无奈,装作无辜,其冷静程度让人惊讶,就算是成年人也无法做到像他一样镇静。

根据警察的调查显示被害人蒋某某身中7刀,是因失血过多而导致身亡,且在找到尸体时蒋某某衣不蔽体,加以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行为人蔡某某在之前意欲性侵被害人蒋某某。

而且根据警方的调查也可明确知悉行为人蔡某某是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的,甚至他也知道自己因为年龄小不会受到处罚。

对于行为人蔡某某的此种恶劣行径,依据案发当时的法律规定最严重的处理结果。

也仅是可以决定将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并判处蔡某某父母向被害者父母赔偿128万余元并要求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但是在法院审理该案件并判决时行为人一方却无一人到场。

对于此种处理结果不仅仅被害人的父母和其他家属难以接受,社会大众也接受无能,尽管这是根据案发时的法律进行的最严厉的处罚。

而且据悉蔡某某的父母即使有赔偿能力也拒不履行,对于赔礼道歉的判决也一直拒不履行。

绝大多数社会公众认为此案的处理结果严重不公,认为不应该对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行为人蔡某某判处如此轻的处罚。

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这样会导致更多"小恶魔"的产生,对社会的安定也极为不利,而由此而引发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也越来越高涨、此起彼伏。

除了这一个案件之外,近些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如:2017年3月湖南隆四一名年龄仅仅有13岁留守儿童因不满受害人责骂一怒之下杀害了责骂他的73岁的老妇。

2017年12月四川达州的一名13岁男孩因不服母亲的管竟教持刀杀害母亲。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市12岁男孩吴某因其母不让其抽烟而不满,同样因为不服母亲的管教,用刀砍了他的母20余刀致使其母身亡。

2018年12月,湖南衡南县13岁男孩罗某在向父母索要去网吧玩游戏的钱未果后将自己父母杀死出逃。

2019年1月湖南娄底市13岁少年严某在与被害人争吵后怀恨在心,在之后将与其产生矛盾的12岁男孩残忍杀害。

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亟需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二、造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原因

未成年人自身特点

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的营养水平能够跟得上,甚至出现营养过剩的情形。

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迅速较以往有较大的提高,拥有成人的身高和体重的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也是随处可见,这在几十年前的中国是极为罕见且难以想象的。

现如今他们的体能大大增强,而心理成熟度的提高速度较生理发展水平相对缓慢。

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人的神经系统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因而他们的神经系统更加容易因为受到外界的刺激而激动。

但是又缺少自主调节和控制的能力,所以他们心绪不稳定、缺乏理智、容易冲动,易做出一些极端的事,甚至会触犯到法律。

并且大多数未成年人尚且未完成义务教育,因此他们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又非常的强,但是他们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又比较差。

犯罪率较高的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已经进入青春期,青春期的孩子们大都反叛心理明显。

成年人越是不让他们涉足的领域,越是警告他们不能碰的东西,他们越是想尽一切办法去尝试、去碰触。

未成年人阅历尚浅、涉世未深易受外部不良环境的影响且往往易盲目模仿自己曾经看到过的影视剧作品中的和网络上一些网友发布的一些含有血腥暴力的短视频里的行为。

未成年人因为是非判断观极为不成熟也非常容易结交一些不良的伙伴,在这些不良同伴的刺激之下,好胜心强的未成年人会在冲动的情绪的控制下不自觉就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家庭因素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报告显示,在2016年-2018年三年间,在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于流动、离异、留守等家庭的未成年人占大多数。

这也说明了家风及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不良家庭环境的影响以及家长在家庭教育上的缺位和极端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在这些家庭中要么不恰当地严格信奉棍棒教育,粗暴的对待犯错的孩子,动辄打骂孩子。

如,2018年发生在湖南阮江的12岁的少年吴某某弑母案件,起因就是吴某某的母亲发现吴某某吸烟,发现问题后被害人不仅没有坐下来和孩子好好谈谈,了解孩子抽烟的原因。

有针对地帮助孩子戒烟解决问题,而是不由分说地用皮带抽打吴某某企图用暴力让孩子服从自己,妄图通过这种方式教育孩子使他回到正轨上。

但是这种方式对于处于叛逆期的孩子来说往往适得其反,由于吴某某母亲这种错误的管教方式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除了上述的一种极端的教育方式之外,另一种极端的教育方式是家长过于溺爱孩子不舍得管教,不打不骂也不会和孩子好好的沟通交流。

对于孩子犯错不仅不督促他们改正反而帮着隐瞒,一味骄纵溺爱、袒护放纵,让他们产生不管自己犯任何错父母都不会惩罚他们都会想办法帮他们解决的错误想法。

如,2019年发生在辽宁省大连市的13岁的蔡某某杀人事件,在发生蔡某某杀人事件之前就有人曾向蔡某某的父母反映说,蔡某某经常掀女生的裙子。

上前搭讪一些年轻漂亮的女性骚扰他人,但是蔡某某的父母得知后非但不管教孩子还骂向他们反映情况的人,在他们眼里他们的孩子是不会犯错的。

并且在发生蔡某某杀人事件后,蔡某某的舅舅还在媒体上表示说,蔡某某是一个非常听话的孩子绝对不可能去做这种杀人犯法的事。

这两种极端的不合理不恰当不可取的教育方式并不是真正地为他们的孩子好,反而会害了他们,不仅易于造成孩子人格上的缺陷,而且也会对他人造成危害,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根据调查显示那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管教的这一类家庭教育出来的未成年人也极易实施一些暴力偏激的行为甚至会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尤其是那些父母长时间在外地工作的,由祖父母代为教育抚养或仅仅自己在家常年与孤独为伴或者同兄弟姐妹在家的未成年人。

生活在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也很容易犯罪,此类家庭的氛围环境往往比较沉闷,家庭成员之间通常长期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在这种家庭环境的影响下未成年人非常容易自我封闭,而且内心更加脆弱敏感,长期缺乏疏通引导极其容易误入歧途。

而且有一些再婚的家庭更是容易忽略对子女的教育,那些生活在再婚家庭的孩子本来就因为父母离婚心里难以接受新的家庭成员。

如果家长再不及时对孩子进行疏导、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这些孩子就非常容易孤僻自闭走极端。

俗话说近墨者黑,何况是整天目睹父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些父母的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有着巨大的负面影响。

有的父母嗜赌成性、嗜酒如命,还有偷窃等恶习,甚至有的家庭还存在家暴的现象,这就给未成年人形成不良的示范。

由于孩子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较低,会导致有样学样、上梁不正下梁歪,在此种家庭下成长的孩子也多少会伴有抽烟、酗酒、言谈举止粗暴等不良行为。

之后又在社会上各种诱因下引导下,非常容易误入歧途而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不良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这是令人欣喜的,但是在目前在文娱市场上。

比如,书籍刊物、影像产品和互联网上的一些文化娱乐内容良莠不齐,大量的文化产品中充斥着迷信、暴力以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内容荼毒着未成年人的身心。

现在,我国信息网络也发展迅猛,网民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各种信息,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知识,了解更多的讯息。

但是网络中的信息鱼龙混杂,在载有大量有用内容的同时充斥着许多的虚假、血腥、污秽等有害内容,甚至随便一搜就会有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处罚的错误信息。

而且在媒体报道下方的网友评论随处可见"反正还不到十四岁又不会把他们怎么样"等类似的言论。误导未成年人形成"我还小,杀人不犯法"的错误观念。

整天生活在这种乌烟瘴气的社会环境下对辨别是非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

还有一些违法犯罪团伙甚至会利用未成年人的年少无知或者利用他们安全感缺失这一弱点,一心想找"靠山"的心思。

以此为突破口,居心不良的想尽各式各样办法诱骗、唆使和威胁利用未成年人犯罪,将未成年人引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的困境

刑事责任年龄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和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这一举措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但是,造成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靠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真正达到该目的。

换言之,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后在有效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还存在着一些困境。

只有认识到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对有效缓解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还存在的困境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困境

在我国长期以来,低龄未成年人触法行为法律规制一直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空白区域亟需填补。

对于触法的未成年人要么一放了之陷入"养猪困倦",要么给予刑事处罚,中间没有任何的过渡性措施。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疑问

我国最新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修改的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所指以及"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为何尚不清楚。

因此,在司法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存在疑问。

因此,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最新规定中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可能会造成如下分歧:本款所指的罪是否仅指单纯的一罪,即仅仅是指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因为"犯"与"罪"往往搭配出现。

将"罪"理解为犯罪行为,将导致刑法所打击的犯罪行为的范围扩大,这与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看似也不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还是说本款所规定的两种犯罪是不是应不限于单纯的一罪,相关的犯罪名中包括这两种行为即可,即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新规定中所规定的罪。

定罪不是仅指必须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内,而包括转化型犯罪、法律拟制的犯罪以及法条竞合等情形。

除此之外此次刑法修正案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为了限制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上述两种罪上还加入了一个限制条件。

那就是"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何种情形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

在出台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之前只能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

这也难免会使得处理未成年触法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未成年人是否应就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时造成一定的偏差。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法院内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较少。

法官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同时也要审理普通的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案件后续跟踪、帮教和对普法工作的精力有限。

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知识方面了解有限,从而无法有效的降低审判过程中对于触法未成年人心理的不利影响。

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罪犯再犯率高的原因之一。

在矫正未成年罪犯应发挥重大作用的社区矫正制度上方面,现阶段我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要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完成。

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具体工作方面没有配备专业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专业知识缺乏。

在法律、心理学以及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上也较为不足,难以同未成年人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交流,更不必说对他们进行教育了。

这也就无法真正地发挥出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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