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菜农卖菜挣21元被罚款11万元?法院裁定来了(2)

2023-06-30 11:01     三联生活周刊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贸市场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有进行抽样检测的义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留存合格证明、产地证明等义务。姜某从洛阳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本人有理由相信所购蔬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蔬菜货值198.4元,仅获利21.05元,金额显属较少。结合案发后,被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蔬菜来源,并及时改正、不再售卖蔬菜等情节,遂作出上述裁决。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