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妻去民政局办离婚于续,只因妻子埋怨几句,丈夫当众用刀捅死妻子案件解说

2024-07-03 09:18  头条

近日,吉林延边,男子和妻子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因为琐事无法立马办理,随后男子和妻子发生争吵,男子情绪激动随后持刀将妻子杀害,法院判了!

【案例回顾】

李某和妻子崔某结婚仅4个月后,因感情问题决定离婚。在汪清县婚姻登记处,由于李某的户口本不符合规定,工作人员无法为他们办理离婚证。

李某提出按身份证办理,但工作人员坚持按规定操作。夫妻俩因此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李某突然拔出一把刀,向妻子崔某腹部连刺数刀,导致她当场倒地。

现场人员和执法人员试图制止李某,但由于没有武器,一时间无法靠近。崔某的哥哥冲进大厅试图夺刀,虽然未成功,但帮助崔某暂时躲避了李某。李某失去理智,再次攻击崔某,并将她按在地上猛刺。

一位在场的好心人用凳子砸向李某,使其手中的刀掉落。李某短暂失去反应后,开始在屋内自残,并反锁了民政局大门,将民警锁在门外。

警方和李某进行了长时间的对峙和劝解,但李某情绪激动,威胁要伤害人质。最终,崔某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警方决定采取行动,通过与屋内被挟持的主任取得联系,两位民警取得大门钥匙,并在分散李某注意力的同时,成功进入屋内将其控制,解救了被困人员。李某和崔某的关系可以追溯到20年前,20年前两人就已相识,曾是恋人,后因故分手。

李某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崔某一直未婚。10年后,李某重新联系上崔某,两人决定结婚。但婚后不久,因李某无稳定工作和炒股等问题,夫妻关系紧张。

崔某提出离婚,李某心怀不满,在办理离婚手续当天携带刀具,最终酿成惨剧。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

同时,《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某的行为也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因为他的伤害行为导致了崔某的死亡。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李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尾声】

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需要通过理性和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是诉诸于暴力。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控制好情绪,才能让婚姻幸福,希望我们每个在婚姻中的人,都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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