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医院认为已经向黄某充分告知了手术的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但未能提供黄某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至少应该留存手术知情同意书备查,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黄某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配偶怀孕,进行人工流产,医院侵害了黄某及其配偶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对黄某及其妻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进行了确认,最终判决医院向黄某赔偿4947.68元;向黄某的配偶赔偿9718.32元。日前,该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