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