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学生上缴的教辅书款不是公款!"小学校长贪污后法庭辩称
"我老婆银行卡截留学生存放的教辅书款,不属于公共财产,我也并未采用虚假的发票等违法手段平账,我用自己的所得收入冲入卡里平账,不能认定我具有非法占有书款为目的,认定我为贪污是不公平的!"马某在法庭上委屈巴巴陈述道。
一、案件事实回顾:
马某,今年51岁,广西崇左人,被调查前任崇左市某镇中心小学校长。
马某已是在本地教育战线上奋斗了十几年的老校长,其日常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出色的工作成绩,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
但就是这样一位好校长,却打起了学生购买教辅书款的主意。
在征订学生教辅用书工作中,马某指令各班主任要求学生按新华书店发出的征订单全部书目勾选订购及交费。
并要求班主任们将收取的书款全部存入以其妻子名义开立并由其掌控的三个银行账户。
马某自己则亲自与新华书店对接、沟通,其实际在新华书店订购教辅书量少于学生勾选的征订量。
这样就形成收支差余额,马某则神不知鬼不觉将差额截留书款用作自己日常开支。
几年下来,马某通过自己妻子的三账户共收得学生购书款241万元,实际支付实际支付给新华书店书款189万元,从中截留了52万元。
后马某被别人告发,随即其被当地监察委带走调查。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中,校长马某构成什么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审法院审判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多支少、截留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5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在调查期间,马某已经退出赃款38万元,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如下: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马某到处咨询律师以及查阅相关法律,决定提起上诉。
理由如下:
1、其持有的妻子银行卡截留学生存放的教辅书款,不属于公共财产,应该是学生的个人财产;
2、其并未采用虚假的发票等违法手段平账,其用自己的所得收入冲入卡里平账,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书款为目的,其行为属于挪用的性质;
3、自己被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后即如实供述,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三、本案中,学生向马某上缴的购买教辅书款是否属于公款?
马某作为镇中心小学校长,根据相关职能规定,其具有协助乡镇长管理全乡镇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其有对所辖学校、教学点的人、财、物和教育教学进行全面管理和调配的权力。
马某收取教辅用书费用,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代表学校收取教辅书款,学生家长也均认为其是向学校缴纳费用,而非向马某个人交纳,其行为实际侵占了单位的应得收入,应认定为公共财产。
马某按全部教辅书目收取费用,但实际仅订购少量教辅书,利用收多支少的办法形成财物结余并予以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所以上述学生向学校缴纳的教辅书款应该认定为公款。
四、本案中,马某被监察委带到办案点,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马某明显没有自动投案,其是被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故依法不认定其为自首。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多支少截留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
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
2、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马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五、上述判决生效后,马某贪污的尚未追缴的25万元学生教辅款该由哪个部门继续追缴?
追缴,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查收缴犯罪分子因违法所获得的金钱、财物以及其他物质利益的活动。
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违法所得的追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上述法条,本案例中,马某未退还的25万元教辅款应该由一审法院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