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42岁副县长隐瞒已婚与27岁女子确定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女子才得知真相。可女子知道实情后却仍然与其保持关系。女子怀孕后,副县长支付4万元声称要"两清"。事后女子拿着二人的聊天记录向县委书记举报。但副县长坚称"记录是伪造的"!
2023年,27岁女子薇某入职当地某县信访局工作,但还只是该单位的编外工作人员。
男子苏某出生于1981年、硕士研究生学历,2022年8月份时,41岁的苏某就当选当地某县的副县长。
2023年5月,42岁的苏某认识比其小十几岁的薇某,并在隐藏已婚身份的情况下,与其成为恋爱关系。
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几个月后,薇某才得知苏某已婚。可得知真相后,薇某却仍然与苏某保持情人关系。
2024年5月份,薇某怀孕后主动提出要终止妊娠。苏某得知后,二话不说就给了4万元并要求"两清"。
薇某认为,自己在这个时候是最需要人安慰的,可苏某不仅没有安慰自己,还着急划清二人的关系,甚至还用言语恐吓自己,这让其无法接受。
事后薇某将其与苏某的所有信息电话,包括钉钉密聊记录全部打包发给县委书记,控诉苏某婚内出轨。
薇某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其对县委书记说:"苏某前一秒说对不起我,后一秒又说要杀了我。这样下去我会被他精神折磨死。他的冷血无情无义已经超出了我认知!"
据了解,薇某主动曝光此事后,苏某在6月24日,与其谈判,声称愿意以15万元解决此事。
但苏某坚持否认此事,并声称"记录是可以造假的"。
目前,收到薇某举报的县委书记回应称,虽然苏某否认此事,但会进一步核实,且高度重视此事。
1、有网友认为,薇某对苏某已婚身份不知情时,怎么谴责苏某都不为过,但在已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心甘情愿当苏某的情人且还怀孕,不值得大家同情!
也有网友认为,这种事情敢实名举报,几乎是实锤了,不承认没有用!真被"诽谤",副县长会不报警?
2、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如果薇某举报内容不属实,就是造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简而言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先要和大家说清楚!
相信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副县长苏某不会不知道这一点,那其为什么至今都没有报警呢?懂得的人都懂!
其次,如果薇某所言属实,那么苏某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具体而言,虽然苏某已贵为副县长,但其是妻子的丈夫、对婚姻负有忠诚的义务。因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构成民事侵权,侵犯妻子的婚姻权。妻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主张离婚。
注意!不论是谁婚内出轨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苏副县长自然也不能例外。即妻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要求过错方苏某通过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且法律也会支持该诉求。
最后,苏某身为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道德方面也应起到表率作用。可其却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比其小十几岁的薇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即苏某实施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总而言之,婚内出轨肯定是上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至于到底是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就要看上级主管部门的态度。
3、还有网友认为,虽然薇某自愿当苏某的情人,不值得大家同情,但是,一码归一码,苏某这种人至少也要免职、开除。
但也有网友认为,按照惯例,婚内出轨一般不会被开除,最多留党察看、降级而已。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