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记者注意到,2012年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于其适用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有观点认为,该《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指出是否适用如今的网剧场景。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认为,网剧即为网络平台播放的影视剧,由于该《管理办法》也提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因此网络平台播放的影视剧仍属于规制范围内的主体,该《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使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规制播放行为,至于播放载体的不同并不能想当然的豁免。当然,面对新形势新场景,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充。"
"要想改善网剧行业的广告生态,片方和影视播放平台还需要担负更多责任,依法依规建立符合公司长足发展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徐红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