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女友出轨,男子派人跟踪偷拍“情敌”,法院:侵犯隐私权,赔偿1万元(2)

2024-06-17 15:20  九派新闻

他们确有"私情",我没错不赔!

被告阿涛:因为感情纠纷问题,我确实找过原告,但只是正常沟通,表达自己对事情的认知和看法。后来因为气不过,也想让原告妻子管管原告,才将原告资料给了其妻子。住宿记录上没有任何个人信息,而视频照片都是在公共场所拍的,属于公开的信息,均不构成隐私。况且,除了发过给其妻子,我从未在不特定范围内公开发布过关于原告的不实信息,没有实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如今我们也已有半年没接触,我没有侵权,无须担责。

刺探偷拍不可取

侵犯隐私需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酒店住宿记录明显属于原告的私密信息,并不对公众公开或查阅。而案涉的原告不同场合的私人生活视频照片,均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被告主观认定原告与小美有不正当关系,据此以各种方式接触联络原告及其妻子,并以非法手段刺探收集原告的私密信息、跟踪监视原告私人行踪、偷拍偷录原告私生活镜头,还将上述案涉资料特意交给原告妻子,意图挑起原告夫妻关系矛盾,严重影响了原告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原告的名誉权诉请,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并未向除原告妻子以外的主体出示提供过案涉隐私资料。由于夫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原告妻子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第三人,且案涉隐私资料均系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真实记录,被告并未进行加工、歪曲或捏造,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未将原告的案涉隐私资料在社会公开场合加以披露、宣扬,其影响范围未扩散至社会公众,故被告应以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为宜。且鉴于被告非法获取原告的隐私信息,以非法方式刺探、窥视原告的私人生活并进行偷拍、偷录,意图利用案涉隐私资料使原告妻子对原告的婚姻忠诚产生怀疑,以达到报复原告的目的,其行为性质恶劣,已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酌定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删除持有的案涉隐私资料、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不得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其中,"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秘活动,这不仅存在于个人的私密空间,还包括公共场所都可能存在个人的私密活动。若权利人不愿将个人私密活动为他人所知晓,他人便不应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为此,本案中即便被告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偷拍行为,也不影响对其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认定。另外,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因其所公开的事实为真而免责。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形象的属于侵犯名誉权;而散布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真实情况的则属于侵犯隐私权。

法官提醒,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呼唤。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不揭人短处、不扰人安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共同营造文明和谐新风尚!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