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46次购买过期咸鸭蛋,要求每枚赔偿1000元,法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

2023-11-30 19:22  今日头条

男子分46次买过期咸鸭蛋索赔4.6万,法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退赔1113.2元!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16年2月20日,张某在上海某生鲜食品公司分6次支付,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2.20元,已过保质期1天。次日,张某又在该处分40次支付,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生鲜食品公司退还购物款101.20元,由生鲜食品公司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目的是高额索赔,因此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但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因此,判决生鲜食品公司退还张某购物款101.20元,赔偿1012元;张某返还熟散装咸鸭蛋46枚。最高法认为,法院这一判决,彰显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