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妈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拒绝。小宇妈遂以小宇的名义起诉,要求平台经营者归还通过自己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其律师费。
法院查明,用于打赏主播的账号为小宇妈实名注册的账号,在该账号二次打赏期间,打赏的主播包括美女主播、追剧主播、游戏主播等多种类型。对于频繁的账户消费,监护人理应有所发现。
一审法院认为,小宇妈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宇共同生活,第一次充值、打赏行为发生时,她就申请退款,表明其已知小宇存在大额打赏行为,但仍疏于对小宇的关注和照顾,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如此大额支出不知情,亦未对账户消费进行限制性设置,存在较大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平台退还小宇妈已消费的充值款及利息2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
小宇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二次打赏行为的发生,源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在平台屡次提示二次充值不再退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酌定了部分退款金额,并无不当。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