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飞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手表机芯是假货,且阿飞已知手表为改装表,不存在商业欺诈行为,故对其要求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退一赔三"规定的适用是要求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阿亮没有故意隐瞒案涉表系改装的事实,明确告知阿飞表盘等零件系组装,阿飞也表示了解对手表的改装情况,故不存在商业欺诈行为。
潇湘晨报综合鹰潭市余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