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女生在汉堡店发生关系 还拍了洗澡视频,家长法庭上讨公道

2024-06-27 09:37  头条

在福建福清,一场"青春恋爱"竟演变成了法庭上的"爱恨情仇"。13岁的小王和小林,这对青春期的"小恋人",在汉堡店里偷尝了禁果,结果两个月后"分手"了。小王气不过,居然把小林洗澡的视频转发给了两个同学,这下可把小林害惨了,被同学们嘲笑得抬不起头,女生妈妈大怒,要求索赔13万。

两个十几岁的小朋友,一段青春期的朦胧恋情,却让双方家长陷入了法律纷争的泥潭。究竟发生了什么,让一对"小情侣"的恋爱故事,走向了如此令人惊诧的结局?让我们紧跟这起离奇案件的蛛丝马迹,一探究竟。

事情起因还要从半年前说起,小王和小林是同班同学,一个青春期的懵懂男孩,遇上了个活泼可爱的小女生。

两人四目相对芳心暗许,一次班级聚会后,小王鼓足勇气向心仪已久的小林表白,小林也答应了,两人就顺理成章在一起了。而仅仅是简单的恋爱还不够,两人的关系在三个月之后更进一步。

那天当小林和小王一起玩耍时,小王以游戏为借口邀请小林去了汉堡店,在店内的一个角落里,两个年轻人迈出了他们人生中的一步,发生了关系。

两个月后,这对小情侣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小林或许是觉得早恋不好,影响学习,所以果断对小王提出了分手。

面对分手,小王或许是气愤、或许是不甘,竟然将当初小林曾经主动发给他的一段洗澡视频,转发给了另外两个同学!

学校就是一个小社会,这种非法的隐私泄露行为,立刻在校园里传播的人尽皆知,小林受尽了同学们的指指点点、嘲弄议论。

面对这种情况,任课老师很快发现了异样,并马上联系了小林的母亲林女士。

得知女儿竟然在学校遭到这样的羞辱,小林的母亲林女士是又急又气,当即带着女儿前往警局报案,要求严惩小王。

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于双方当时均为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且当时的那段视频是小林自愿发送出去的,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对小王采取刑事立案。

小王没有受到一点的伤害,而自己的女儿却在学校里再也抬不起头了,现在的小林不想上学不想吃饭,精神萎靡。

林女士一怒之下,理直气壮地依据《民法典》维护女儿的隐私权,要求对小王及其父亲提起民事诉讼。

除了要求道歉外,更是狮子大开口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将近3万元的转学费用的重金赔偿!

面对巨额索赔,小王和他父亲王先生自然是不答应的,他们认为当时双方系恋爱关系,视频是小林自愿发送的。

而且视频虽然转发出去,但已做了打码处理并未暴露小林真实身份,似乎也没造成特别严重的精神创伤,这一高昂的索赔实在是太过分了。

同时,他们认为由于没有造成实际侵权,林女士坚持要赔付近3万元的转学费用,更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总之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那么,法院最终将如何审理和裁判这起纠纷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做出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双方当初是恋爱关系,且都未达法定成年,以及小林当初是自愿发送视频等多种因素,法院酌定小王应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由于小林被迫转学到另一所学校,林女士为此支付的寄读费用也是由此事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此,关于27460元寄读费的索赔要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那么他们的监护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的父亲王先生作为他的监护人,需负责赔偿小林受到的损失。

法院做出了最终的判决,王先生需要支付林女士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27460元的寄读费,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求。

这个判决虽然给出了明确的处理结果,却也给所有人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切勿触犯法律的底线。

这起案件虽然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低龄,未能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但通过民事纠纷形式,仍然让当事人尝到了法律的苦头。

希望广大青少年朋友们能从中引以为戒,珍惜青春年华,远离危险边缘,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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