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为进酒厂工作娶64岁女子,失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子退款10万(2)

2023-12-13 11:04     贵州高院

【基本案情】

因某某酒厂有占地户近亲属可进入酒厂上班的政策,年仅24岁的陈某(男)为了获得进入酒厂工作的名额,经过中间人介绍,与当时已64岁的李某某(女)约定以"假结婚"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进而获取进入酒厂工作的名额。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支付李某某结婚占用名额进厂费用210000元定金。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定金50000元,待丈量土地时交50000元的土地款,余下110000元待陈某得到考试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随后陈某、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陈某按约支付了第一笔和第二笔定金。因李某某自家土地未纳入征收范围,其与案外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欲收购其他人土地征收后的进厂名额,并支付了价款108612元。最终陈某未能进入某某酒厂工作,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请求李某某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

【裁判理由】

仁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原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即酒厂进厂名额,并非为共同生活而缔结婚姻,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准许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约定以假结婚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并签订《协议》,该《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考量,被告在原告处取得财产应予以返还,但因被告向第三人购买土地系被告为促成原告获得进厂工作名额产生的费用,结合原、被告均知悉双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有意为之,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半。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道德准则的体现。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的概念,只要在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领证,婚姻关系即成立,一旦成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并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将婚姻作为一场"交易",以婚姻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假结婚"的约定违背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进而违背公共秩序。故本案判决陈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通过鲜明的司法态度倡导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婚姻神圣性,对弘扬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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