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称不知其未满14
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冯某乐供述,冯某是四叔的女儿,自己不知道她的年龄。他称,自己没有和冯某发生过性关系。
他表示,其家和四叔家关系不好。"我觉得我四叔家老大老二老三智商都不正常,智力低下。我没有和冯某发生过关系。"
其辩称,对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不认罪。起诉书写的不是事实,报案时自己不在家,也就不可能"逃跑"。
此外,其称,2021年12月从家里外出后自己手机丢失,半年没用手机,家里没有跟其联系过,其间也没有见过家人,对于家人调解的事不知情。
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未能形成相应的证据链条,事实真伪不明;被害人的年龄没有书面的公安机关查明的相关依据;没有相关部门的智力测评,不能认定被害人智力不健全等。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多次强奸,且采用了持刀威胁手段,属于情节恶劣,应当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被告人在案发当晚消失,故意丢失手机躲避侦查半年,且拒绝承认与家属、村委会等人员私下与被害人方进行协调工作,属于拒不认罪且态度极其恶劣。在庭审中,被告人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拒不认罪,应予以严惩。
【3】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乐与冯某系堂兄妹关系,且同村居住,冯某于2020年在村小学上学,冯某乐对于冯某准确年龄不知晓,但对于冯某未满14周岁应当明知。
另根据冯某乐的供述及多人的证言,冯某乐于2019年9月份后先后在多地打工,中间多次回家。受害人父亲报警时,被告人在家听闻后未带手机逃离,在外期间一直未使用手机,2022年6月17日主动到案。
此外,冯某能够对被侵害过程进行描述,并能指认被侵害的地点,结合其处女膜陈旧性破裂的鉴定,法院认为,冯某所陈述可信,属实。
结合受案登记表中对冯某出生年月的描述、冯某父亲的证言,法院决定采信冯某的骨龄鉴定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破案报告、被害人陈述及其同步录音录像,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被害人供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且有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处女膜陈旧性破裂,故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采用胁迫手段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被害人的年龄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乐有期徒刑6年。
【4】受害人父亲称对方态度恶劣,并未道歉和赔偿
据受害人父亲提供的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宣判后,冯某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称,自己未与冯某发生过性关系,冯某的陈述仅是对其遭受侵害的描述,不能证明是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辩护人称,被害人的陈述与多位证人关于其被性侵的陈述,在时间和细节上有多处矛盾,也不符合常理。两家之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冯某被教唆作虚假陈述的可能。
经二审审查,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两家存在矛盾。结合冯某的年龄和智力特点,其对自己被性侵的事由陈述,符合正常的记忆认知,内容合理。
同时,从冯某对被性侵的描述来看,如非亲历,难以编造,且医院的诊断证明也证实冯某的处女膜系陈旧性破裂。其二哥目睹两人发生关系的证言与受害人证言可相互印证。
此外,结合冯某乐看到警车后的躲避行为,及证人关于"听冯某乐的父亲说冯某乐知道报警后也跑了不照面了"的陈述,以及冯某乐在得知报警后未带手机离家,且在外出期间一直未使用手机的情况来看,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并足以认定冯某乐对冯某多次实施强奸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冯某乐犯强奸罪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的父亲告诉九派新闻,自己觉得判的少了,案发后被害者一家没有道歉和赔偿,孩子被吓出病,无法上学。"对方到现在还很嚣张。"
九派新闻 杨冰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