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

2023-11-30 15:30     观察者网

商务部网站11月30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此前报道显示,2021年3月,中国商务部公布对澳产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对澳葡萄酒征收5年反倾销税,税率在116.2%至218.4%之间。

公开资料显示,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

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2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2023年10月31日,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复审的申请》,主张相关措施实施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请求商务部就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取消措施。

2023年11月10日,商务部就收到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国内葡萄酒产业和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规定时间内,商务部未收到评论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复审立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的内容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

二、提交评论意见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证据材料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五、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11月30日开始,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不含当日)结束。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760、85093421

传真:+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

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关于向中国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复审的申请-公开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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