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锁匠协助警方开锁被炸身亡,妻子维权三年未获任何赔偿(3)

2023-12-08 13:21     新黄河

调查报告三年未出,警方坚称无责任

2020年9月,王艳丽向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该局赔偿王立军丧葬费2.592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万元、一次性补助金103.704万元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31万元。2020年11月,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作出《(行政)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载明"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出具的《(行政)国家赔偿决定书》

对于上述结果,王艳丽无法认同,于是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4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艳丽的赔偿请求。王艳丽继续提出上诉,2021年8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驳回了王艳丽的上诉请求,依然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二审期间,判决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就警方处置过程是否合规、王立军在协助警方时的身份等问题展开辩论。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06行终110号》

王艳丽告诉新黄河记者,庭审期间,一审、二审法院未对警方现场采取的处警措施进行调查,也未对处置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得当、合法"进行调查。在二审庭审中,王艳丽一方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警方在回答法官问话时承认存在多部门签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承诺庭后一周之内提供。然而,警方始终未能提交这份关键的证据材料。王艳丽一方认为,警方作为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拒不提供本案关键证据"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今三年过去了,调查报告也没有出具。"

而记者也发现,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确实并未载明有关王某娟的报警记录、110指挥中心的出警任务安排电话记录以及这起爆炸事件的调查报告记录。

对于王艳丽一方的控诉,警方辩称,因报警人王某娟误操作引起煤气爆炸,致王立军死亡。警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侵权的事实不成立。王立军是丹东市振兴区亨通修配部的经营者,其身份不属警务辅助人员的范畴,其提供开锁服务是经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赔偿王艳丽的赔偿请求。

2022年1月,针对二审判决,王艳丽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中提到,二审法院并未依职权调取"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这一关键性证据,程序违法。然而,2022年7月,王艳丽一方的再审请求依然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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