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弟结婚10年育2子,丈夫诉请婚姻无效!(2)

2024-01-04 09:35     澎湃新闻

法院审理

息烽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后,法院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告罗迪取得联系,旨在核实双方近亲属关系。然而,被告罗迪态度坚决,不愿处理此事,并拒绝配合法院调查,也未出庭应诉。鉴于原告李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近亲属关系,原告李磊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法官认为,要查明案件事实,必须核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因此,特派法院干警前往被告罗迪户籍所在地赫章县某乡镇进行调查。经过与当地村委会及被告罗迪母亲进行联系和询问,现已查明双方关系,确认原告李磊与被告罗迪系表姐弟关系。

息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表姐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属于无效婚姻,故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原、被告婚生二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注:本案中李磊、罗迪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