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评万吨粮凭空消失:“守粮人”变“偷粮鼠” , 谁给“硕鼠”开方便之门?(2)

2024-04-23 13:51  央视新闻客户端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李超:满载的运粮车过一遍磅之后,满载的粮食车并没有及时入库,反而在粮库的大院里边反复地循环转,目的就是短期之内再上一遍电子磅,然后车牌号再次手动输入。这个时候这辆运粮车的重量不可能和上一辆运粮车的重量是一模一样的,所以说他们为了规避这方面的假象,用于改变每次过磅的称重数值。

驻库员勾某以这样的手段与粮商郭某内外勾结,造成多辆运粮车入库的假象,并制作粮食入库单、粮权确认单,向受损粮企监管系统虚报入库粮食的方法,套取了大量购粮资金。而在出库环节,郭某的手段更是简单粗暴。

在此期间,为了欺骗粮企对粮库情况的远程视频检查,郭某还指使员工用虚拉横尺、斜插竖尺的方式,虚构库存余量。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李超为了迎接视频检查,他们用斜打尺的方法,正常来讲,直线距离和斜线距离肯定是有差距的,斜线要比直线要长很多,他们用这种方法又虚构了粮食的高度,所以说综合来看,粮食的长宽高,他们都有作假行为。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哪些构成要件?

涉案粮商郭某到案后,一直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平等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体现。

为准确定性,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进行研判。

犯罪嫌疑人郭某到案后,承认虚假入库以及擅自出库的情况,但他也一直辩称,这是因为他与这家粮企存在经济纠纷,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到本案就是说,当事人究竟是抱着贸易往来的心态与粮企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经济纠纷,还是主观上就有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个判断有罪无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按照郭某的逻辑,他拿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保证金。但根据警方的调查,郭某变卖粮食获利两千五百余万元,而这笔保证金大概五百万元,剩下的两千多万郭某则辩称想要投建一个糙米加工厂继续与粮企合作,但粮企表示从没有与郭某签订过这样的合同。

不仅如此,警方还发现,郭某名下实际管理的几家公司,在与粮企合作之前是负债经营的,而且负债金额较大,在这种背景下,郭某受他人引荐,与粮企签约开始了经营活动。那么郭某的启动资金从何而来?

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 石磊就是因为他从粮库手里借取了相对的大额资金,然后收购粮食再卖给受损的粮企。这一招其实俗称也是借鸡生蛋。

结合案件整体情况,警方将郭某虚假入库的行为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擅自拉走粮食的行为认定为涉嫌盗窃罪,本案涉及的驻库员勾某、记账员侯某以及负责运送粮食、协助操纵监控系统的两名工人赵某、张某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于2023年11月被移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断弄虚作假

谁给"硕鼠"开方便之门?

目前,这起案件依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嫌疑人的行为如何认定,还需经检察机关审查,并根据诉讼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而回顾整起案件,在两年的时间里,郭某为什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弄虚作假?究竟是谁给粮仓"硕鼠"开了方便之门?

经调查,郭某在本案中非法获利两千五百余万元,驻库员勾某从中获得了五万元的好处费,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得到的是每月几千到一万元不等的所谓"高薪工资"。

警方了解到,勾某一开始并没有同意郭某的请求,后因家庭变故需要用钱才最终被腐蚀拉拢。现如今,大梦方醒,勾某悔之晚矣。

在与粮企的合作中,第一年郭某就用类似的手法拉走了近1万吨粮食,亏库情况被粮企察觉后,郭某又拆东墙补西墙补上了窟窿,粮企就没有继续深究,直到第二年郭某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无奈之下粮企才选择报案。

随着侦查工作推进,警方与企业深入交流,也发现了这家粮企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为防被拉拢腐蚀,企业有明文规定应当派驻两名驻库员,在本案中却长期只有勾某一人值守,监控系统存在问题无人维修等等。

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倪士禹:针对此情况,我们也对企业及行业监管部门发出了提示函,针对提示函,监管部门也积极表示将会积极整改,只有警企共同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杜绝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在案发所在地,这家粮库与受害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经营范围类似,这一案件也给这家企业敲响了警钟。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粮食安全一头连着国家安全,一头连着百姓生活。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涉粮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