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7年后分手,女方起诉男方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判了(2)

2024-07-09 14:10  潇湘晨报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

本案中,张某转账的24万元扣除房贷7万元,还有17万元用于装修和共同生活开支,所以对于男方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张某还要求返还24万元,考虑到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一些开支无法区分,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律没有规定,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房屋,配合张某完成过户手续。张某支付李某购买家电补贴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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