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黄瓜也涉及商业秘密?厨师跳槽后遭原公司索赔10万多元(2)

2024-06-29 20:01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主审法官彭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彭鄢介绍,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点加以限制员工。但实际司法适用也会明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

法律意义上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劳动者所接触到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成为判定是否应该签署竞业协议的关键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被告刘某某入职南京某制造公司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刘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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