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个垃圾”,珠海一男子被罚赔 100 多万,还要向全市道歉!(2)

2023-11-20 17:56     大河网

法院:构成污染环境罪

斗门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他姐夫都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却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和他姐夫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根据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同时,李某参与其姐夫的非法经营活动,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根据评估报告,李某和他姐夫、姐姐过错导致的生态损害费、应急处置费、事务性费用等环境损害数额合计 3026347 元。最终,根据李某过错程度及参与比例,一审判决李某支付赔偿款 1106406 元。他还需要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8 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斗门法院法官介绍,刑法中的污染环境罪,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触犯,一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8 条规定惩处。而每一种污染物的惩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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