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 为10万元改口被判包庇罪

2024-06-15 10:56     头条

浙江龙港,一女子被强奸后,为了10万元的好处费,改口称双方之间是情人关系,自己系自愿与对方发生关系!万万没想到,女子的伎俩被警方识获得,最终锒铛入狱。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悉,男子赵某有一辆白色的宝马轿车,当天凌晨3点多钟,赵某驾驶该辆轿车,将被害人胡女士拉上以后,不顾胡女士的反对,强行在车辆的后座上,与胡女士发生了关系。

而后,胡女士报警称被强奸,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警方在对胡女士取了笔录后,胡女士为了10万元的费用,又改口称系自愿与赵某发生关系。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胡女士的改口并没有让赵某无罪释放,反而自己也涉嫌包庇罪,被法院判刑。

本案中,赵某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胡女士发生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按照法律规定,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侵犯的法益不仅仅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还有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故应当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而不能由被害人随意撤销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胡女士改口称系自愿,想要撤销案件,但与案件的定性并没有多大关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只要证据充分,纵使赵某拒不认罪,胡女士改口称系自愿,照样可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此外,胡女士是明知赵某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自己构成包庇罪。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胡女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后,胡女士从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只是一念之差,通过本案也提醒我们,司法公信力不容挑战。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