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被认定为强奸还被判刑 到底怎么回事

2024-06-26 09:18  头条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夫妻登记结婚后,女人坚决不让丈夫触动她的"贞操"。

爱遇上冷漠

两人关系恶化,分开一年多了,婚姻存续时间男人喝酒后身体不好,迫使女性"履行他的职责",第二天,这位女士不堪忍受侮辱,逃入了魔鬼的手中。

警方立即报警并逮捕了该男子。

男人喝酒后身体不好

迫使女性"履行他的职责"

2006年10月,被告人和孙建军(化名)被介绍给被害人和金某某(化名)。为了从解散中获益,受害人被迫于2008年9月与被告人结婚。领结婚证当晚,被告人和孙建军提出与被害人和金某发生婚外情,但遭到金某的拒绝。此后两人不再同居,所有财产都归他所有。

2010年3月,金某某的受害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关系尚未达到解除地步,驳回靳某的离婚申请,并对孙建军提出指控。双方均未提起诉讼(六个月后受害人提出离婚)。

2010年6月14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和孙建军来到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办公室门口。位于新金桥路一号2077年,上海浦东新区,将靳某强行塞进出租车。并把他带到了上海。孙建军暂居浦东新区,趁其醉酒之机,通过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其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夫妻之间的一些事

警察为什么要逮捕我?

2010年6月15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营救被害人和金某某,同时逮捕了被告人和孙建军。

当警察逮捕被告时,孙建军显得非常惊讶。他质问警方:是不是抓错人了?他什么也没做!当他听说妻子报案后,非常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夫妻关系。警方与这对夫妇有什么关系吗?

2010年6月21日,受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人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允许金某某与被告人离婚。

我国谴责强奸《刑法》。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妇女违背本人意愿发生性行为或者强奸不满14周岁的女童。

如果男人强迫妻子"尽婚姻存续期间的义务",这算不算强奸?

《说法》主持人:李同阳律师 李同阳律师:从理论上讲,任何男子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都可以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于婚内强奸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必须结合婚前背景、婚后情况、个人行为等证据进行分析。如果举报属实,本案男子符合婚内强奸和强奸罪的标准。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

但为什么!

法庭:婚姻存续期间被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这也是强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建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妇女发生违背其意愿的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检方的指控已被证明有罪,必须维持。孙建军自愿认罪,必要时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72条、第73条,被告人和孙建军因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检察官没有提出动议,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上诉。判决已执行。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由于婚内强奸的难度很大,定罪的概率不是很高。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该男子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

1. 妇女提出离婚并启动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如今,如果一名男子使用武力强迫自己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2、男子欺骗或者帮助他人强奸其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从犯。

但在这种情况下

网友们也有自己的看法

婚后,女方拒绝发生性行为,男方则强行认为她被强奸了。女人就不会出轨吗?

李同阳律师:你嫁给了我,但你拒绝发生性关系。这是一个典型的伤害我并嘲笑他的例子。这也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忠诚并不意味着欺骗,而是履行正确的性义务。因此,如果对方继续拒绝发生性关系,对方可以以解除关系为由提出离婚。

从上述案例中就可以看出

男人强奸妻子也可以构成强奸

法律并未将配偶排除在强奸罪之外

刑法将强奸定为刑事犯罪,以保护女性妇女免受强奸的权利

婚姻并不剥夺女性自然的性权利

如果你同意就竖起大拇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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