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之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如下处罚:
1.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4.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不低于武城县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4293元/年)两倍罚款48586元上缴武城县国库;
5.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将王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