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情侣住酒店一年后收到被偷拍视频,再去发现摄像头还在!双方报警(2)

2023-10-23 11:18     潇湘晨报

期间,酒店方和胡先生也协商了赔偿事宜,愿意退还 3 个月的包房费 4500 元,但胡先生提出要赔偿 3 万元,而酒店几位股东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事在网络曝光后,有网友指出不法分子通过进入客房安装摄像头,同时还能够获取胡先生和女友的身份证信息和手机号码,与酒店方管理漏洞存在关联。

律师:

酒店没有尽到排查义务导致房客被偷拍,

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10 月 21 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南宁万紫千红酒店经营者电话,无法接通。随后,记者联系到该酒店一名股东,这名股东首先称 " 这件事已经处理好了 ",记者询问是谁安装的摄像头是否查清,这名股东称 " 经理知道 ",随后挂断电话。

南宁市万紫千红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称,胡先生反映这件事是几个月之前的事情,目前处理的细节工作人员没有说明,只是称此事在网络曝光后,网络上有很多针对酒店的谣言,他们已经报警和起诉。

河南省泽槿律师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偷拍他人在客房的私密视频,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隐私权。

如果将偷拍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等出售给他人或提供给他人作为服务的,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偷拍偷录的视频中包括性爱视频并将之传播开,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身份证信息和手机号码是酒店泄露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是黑客侵入酒店电脑非法获取的房客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是通过向被害人发送私密视频的方式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中均有明文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酒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没有尽到排查义务,导致房客的个人信息泄露和被偷拍私密视频被威胁,对房客造成麻烦和伤害,酒店需要就该事件承担责任,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尚未有统一的规定,需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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