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未告知患癌情况,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2023-09-05 16:05     北京日报

妻子婚前未告知患癌情况,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王先生以妻子未告知自己婚前患癌情况为由,要求撤销婚姻。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与妻子王女士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其有结节,后王女士自己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但是,王女士并没有告知这一情况,二人遂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王先生才知道其真实病情。王先生以王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王女士承认,婚后一个月,自己便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但术后恢复良好,目前,仅需要定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女士还说,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的事情,虽然没有明确告知是癌症,但双方交流时,自己说了"不太好",是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二人才登记结婚。王女士表示,很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不希望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

法院审理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女士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情况很不好,因此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依据民法典规定,因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情况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所称的"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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