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按照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本案原、被告因彩礼返还引发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不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彩礼是男女一方为促进双方感情、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金钱、财物的行为。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退还彩礼。原告父亲给付被告的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共同生活时间应当作为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同居生活近两年,同居期间被告还怀孕并引产。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霍某和武某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条件未能成就,原告霍某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金额应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结合本地风俗、有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各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考虑到武某的母亲已经返还了彩礼五万元,故判决武某返还霍某彩礼一万元。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前者为婚姻关系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后者为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实质内容。实践中,存在仅因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的情况,本案即未进行结婚登记、却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性质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限、女方孕育情况及对女性身心健康的影响程度、彩礼用于共同支出情况、原告母亲所返还彩礼的数额、双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及未长期共同生活的过错程度,认定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期间的花费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和经济负担能力等事实,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