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侣分手后,男方起诉返还108万“彩礼”,法院:返还20万(2)

2024-07-11 15:25  潇湘晨报

法官说法:

经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其中陆先生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陆先生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虽然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不应忽略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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