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法院这样判!(2)

2023-08-18 17:25     新闻坊

由于徐某已经去世,双方对于债务又各执一词。为查明遗产情况,承办法官调查了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发现徐某在内蒙古的一张银行卡内存有 150454 元。这笔钱在他去世一个月后被人取出,取款地就在镇江丹徒区。经过进一步调查,最终确定是死者徐某的二女儿所取。

在事实面前

被告承认取出过该笔钱款

但辩称是用于徐某的丧葬事宜

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对于被告辩称的 150454 元均用于丧葬事宜,法院认为,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内已经涵盖丧葬费用,因此被告该部分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 75227 元。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父债子偿 " 是理所应当的吗?

对此,法官表示

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

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

但不是所有的债务均可以 " 父债子偿 "

" 父债子偿 " 是有前提和限度的

均是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

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本案徐小某等六人均未明确放弃对徐某遗产的继承,故应当在继承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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