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6年分手,女子索要23万青春损失费,男方:男女平等,我也要

2024-07-05 11:22  头条

同居已逐步为人所接受,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同居关系还是属于一种无名的情感陪伴。因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一旦关系出现岔路,双方很容易掀起旷日持久的口水战。就如近日的这起案件,泰州一对同居6年的情侣,在分手时竟为一笔"青春损失费"争执不休,简直就是笑果现场。

原告张强和被告李红相恋多年,期间一直保持同居状态。2017年,张强出资13万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房本登记在李红名下。此后6年,两人共同出资装修,过着如胶似漆的同居生活。谁也没想到,去年突然发生口角,决定"离婚"。

分手时,李红提出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要求:张强必须补偿她23万元"青春损失费"。作为理由,李红认为自己在同居6年期间,不仅被束缚住了行动自由,更是耗费了自己宝贵的青春年华,张强理应支付这笔补偿费用。

此话一出,张强当即拒绝。他认为自己也付出了青春年华,同样应当可以要求获得补偿。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男方享有这样一项权利理所应当。况且,两人同居时互相并无婚姻承诺和登记,也就没有给付任何"损失费"的义务。

起初双方曾签订协议,张强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但后来他反悔了。在他看来,一纸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而李红恣意索要这笔费用,既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也会给年轻人树立不良示范。

于是,张强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同时,他还提出了反索要"彩礼"的诉求,称当初给付李红24万元,实际就是彩礼性质,现在应当由对方全数返还。更离谱的是,他还要求李红将房子过户还给自己。

庭审现场,双方就各项诉求展开了激烈辩论。令人没料到的是,李红在承认婚房应当归还张强的同时,却执意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理由也是前所未有的荒唐。

她斩钉截铁地声称,这6年间她失去了重要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时光,不仅浪费了青春,而且错过了其他婚恋机会。为了这段感情的付出,她不惜孤注一掷地追讨23万元的"心理赔偿金"。

对此有理有据的说法,张强并未正面回应。他仅仅是重申双方并未正式登记结婚,因此毫无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但李红随即就展开了新的进攻,将矛头对准了张强所谓的"24万彩礼"诉求。

她直言不讳地反驳,这笔钱根本不是彩礼,而是两人长期共同生活的费用支出,包括7万多还房贷、17万多的各种生活开支等。基于这样的事实,张强的"彩礼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半晌无言以对。在场所有人也被这对冤家卷入了看戏的漩涡,竟分外期待法官最后的这记裁定。

最终,对张强提出的两大索赔诉求,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李红的判决。首先,关于"彩礼"一事,法院认定那笔经费确为双方的日常支出,不存在任何"彩礼"嫌疑。因此驳回了张强的诉求。

其次,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争论,法院明确不支持李红的主张。法官指出,现行法律并无这一概念,李红要求张强补偿23万元,明显缺乏依据,也有悖公平正义。

就连李红当庭所言"失去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这一段控诉,法院也不予采纳。毕竟这违反了最基本的婚姻自主权,根本无从证实她们就不可能在其他场合或以后追求幸福生活。

不过,婚房归属问题,法院给出了更为中性的判决:由于张强出资购房,且李红在场也承认了这一点,因此判定将房产过户给张强。同时,张强也需返还李红当年家电购置费用1万余元。

这个判决结果使双方打了一个平手,不过从整个案件环节来看,李红算是小有得利。她不仅占有婚房长达6年,最后还无损将其返还;另外还在法院的支持下,让张强掏出了小几万元的开支费用。

不难看出,当事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非常分裂的矛盾心态中。李红认为付出了青春资本,理应获得补偿;张强则对自己是否有这个义务一直心存疑虑。缺乏足够的信任造成了后期的种种口水仗和不合理诉求。

这起案件再次印证了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和隐患所在。双方相处了6年,结果因为缺乏具体的婚姻承诺,最后只能撕破脸皮地撕扯"青春损失费"。

事实上,不管是不是已登记结婚,对于这笔"费用"的争议,司法机关都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立场予以审慎判断,而不应轻易给出带有道德感情色彩的判决结果。毕竟人的情感关系往往复杂多变,法院不应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去定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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