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老师赠房换养老,学生收下后反悔“跑路”(2)

2022-11-03 10:01     辽沈晚报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原、被告虽在房产部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对于房产及车库转让 过程,主观认识上均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客观上是为实现赠与目的而采取了买卖形式,双方法律关系实为赠与,双方约定被告应履行照顾原告的义务,属附义务的赠与。双方均表示不能再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原告的赠与行为应予撤销,被告应将赠与房产返还原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及车库所有权归原告高蕾所有,被告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登记至原告高蕾名下。(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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