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丈夫离婚后未迁户籍,第二年获征地补偿款42万(2)

2022-10-20 16:20     今日头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本案法院认为,徐某在与李某离婚后,将户籍从李某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村子里。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村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应获得征地补偿分配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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