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停海滩,涨潮被淹索赔遭拒 法院:保险公司无须理赔(2)

2022-10-14 15:11  南海网

保险公司应诉称,原告张晓聪作为具有多年驾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沙滩上停放车辆很可能被潮汐淹没,仍将车辆开往海滩并造成车辆被海水淹没浸没,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海水涨潮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法赔偿。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晓聪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对车辆负有安全行驶责任。根据生活常识可知,海滩并非普通机动车辆可以正常行驶并长期逗留的地段,涨潮期间容易陷入沙滩并被海水淹没。而原告所驾驶的车辆为普通机动车辆,其将涉案车辆直接驶入沙滩,以其自身行为将涉案车辆置于危险之境,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海水涨潮属潮汐现象,一般而言每天会发生两次,属于必然发生事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可以预见海水涨潮可能会导致车辆泡水。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对保险人保险责任的范围明确进行了列明式约定,该款所规定之情形属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或事故,而海水涨潮这一自然现象属必然发生的事件,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海水涨潮浸淹受损的情形"不属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综上,原告未尽到安全行驶责任将涉案车辆开至海滩,遇到海水涨潮这一自然现象使得车辆泡水造成严重损失,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021年8月,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晓聪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晓聪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