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跳槽至同行业公司遭起诉,被判赔201万违约金(2)

2022-10-13 13:33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原告在涉案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资金及人力成本,并取得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潘某坚在原告处仅工作10个月,在第三人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从原告处离职,又短时间内担任了第三人公司的董事,这些行为足以让人产生其在原告处工作时已有预谋入职第三人公司的合理怀疑,诉讼中潘某坚的举证及陈述均不能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潘某坚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竞业禁止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对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予以适当限制,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等。

本案中,被告曾是原告作为研发半导体芯片的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合法有效。被告在离职不久即跳槽到与原告有实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并从事与其在原告处内容相关的工作,行为性质恶劣,应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并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