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公开判决,北京4人违规存放冻带鱼引发疫情获刑(2)

2022-09-27 17:30     京法网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租用冷库违规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不但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也未对货物及货架进行消毒,且将进口冷链货物与国产货物存放在同一冷库中并指使他人将进口标签更换为国产标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未对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产地等进行核对,未查验货物的核酸检测、消毒证明,未对库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进口货物分区存放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观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作为副总经理,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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