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嫖娼被"实锤",后果很严重。首先,多个与之合作的品牌纷纷宣布终止商务合作关系,不仅代言费泡汤,还面临品牌方索赔风险。其次,更重大的损失则来自演艺行业的抵制,以及公众道德谴责带来的严重后果,其享受"顶流"公众人物的红利戛然而止,终将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舆论几乎一致谴责李易峰嫖娼的同时,有自媒体发文认为,嫖娼属于"私德"范畴。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即使嫖客被刑拘,在公安机关没有公布违法者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央视"点名"李某某就是李易峰,于法无据、于情不合,涉嫌侵害公民隐私权。
持这种观点者并非个例,代表了少部分受众看法。特别是公众人物的粉丝,其从情感上、法理上,都一时难以接受自己的偶像被"点名"。事实上,近年来,每每有演艺明星等公众人物涉嫌违法被媒体曝光,总有人通过不同方式发声,对媒体公布违法者实名表达不满。这种观点,看似重视保护公民隐私,实则有损社会公平。
众所周知,作为公众人物,演艺明星享有普通百姓遥不可及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较高社会地位。演艺明星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社会精英阶层形象,影响着社会道德风尚。正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一样,演艺明星受到的法律及道德约束,理应比一般公众要更广泛、更严厉,让渡部分隐私权即是最基本要求。否则,存在明显社会不公。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既要满足公众知情权,又肩负舆论监督职责,这一点中外皆然。放眼世界,对演艺明星之类公众人物,媒体普遍拿"放大镜"紧盯不放,喜欢"指名道姓""小题大做",相关报道不胜枚举,俨然"国际惯例"。综上所述,无论从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让渡部分隐私权、媒体监督权,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性原则看,央视"点名"李易峰,合情合理,无可非议。